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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安代還信用卡墊還在哪里,本地公司就是這里了
發布者:李先生 發布時間:2020-04-16 來源:李先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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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間,陳某(另案處理)以每套銀行卡300元的價格向被告人鄒某、邱某等人收購農業銀行、建設銀行、工商銀行等銀行卡(一套銀行卡包含銀行卡、電話卡、銀行U盾)。被告人鄒某遂聯系賴某偉幫其辦理銀行卡,而后被告人鄒某經賴某偉介紹以每套銀行卡200元的價格向中學生購買銀行卡共計16套,后將收購來的銀行卡交給陳某,由陳某賣至龍巖,被告人鄒某從中獲利1600元。
2018年3月25日,中學生謝某將辦理的銀行卡以200元的價格賣給賴某偉,隨后賴某偉將收購來的銀行卡交給被告人鄒某,而后被告人鄒某將謝某的銀行卡交給陳某,由陳某賣至龍巖。2018年3月27日,一詐騙案中的被害人連某到明溪縣公安局報案,稱其被詐騙7500元。經公安機關調查,贓款轉入的正是中學生謝某的銀行賬戶,該案案發。
經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鄒某非法持有他人銀行卡16張,數量較大,其行為已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。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。被告人鄒某作案時系未成年人,應當從輕處罰。犯罪后主動投案,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,是自首,且自愿認罪認罰,積極退贓,可以從輕處罰。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。違法所得予以沒收,上繳國庫。根據鄒某的犯罪事實、性質、情節、危害程度、悔罪表現等,遂作出上述判決。
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間,陳某(另案處理)以每套銀行卡300元的價格向被告人鄒某、邱某等人收購農業銀行、建設銀行、工商銀行等銀行卡(一套銀行卡包含銀行卡、電話卡、銀行U盾)。被告人鄒某遂聯系賴某偉幫其辦理銀行卡,而后被告人鄒某經賴某偉介紹以每套銀行卡200元的價格向中學生購買銀行卡共計16套,后將收購來的銀行卡交給陳某,由陳某賣至龍巖,被告人鄒某從中獲利1600元。
2018年3月25日,中學生謝某將辦理的銀行卡以200元的價格賣給賴某偉,隨后賴某偉將收購來的銀行卡交給被告人鄒某,而后被告人鄒某將謝某的銀行卡交給陳某,由陳某賣至龍巖。2018年3月27日,一詐騙案中的被害人連某到明溪縣公安局報案,稱其被詐騙7500元。經公安機關調查,贓款轉入的正是中學生謝某的銀行賬戶,該案案發。
經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鄒某非法持有他人銀行卡16張,數量較大,其行為已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。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。被告人鄒某作案時系未成年人,應當從輕處罰。犯罪后主動投案,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,是自首,且自愿認罪認罰,積極退贓,可以從輕處罰。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。違法所得予以沒收,上繳國庫。根據鄒某的犯罪事實、性質、情節、危害程度、悔罪表現等,遂作出上述判決。